唐山离婚律师:离婚后另行起诉的财产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
魏(女)和施(男)于1987年相爱,并于1988年2月10日登记结婚。婚后有三个女儿和一个儿子。2001年,施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,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:一栋三层半的房子。后来,法院决定允许施某和魏某离婚。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栋三层半的房子,由于没有办理相关的产权手续,法院不予分割,并在产权明确后通知其另行起诉。2012年6月,施以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栋三层半的房子没有分割为由,再次向法院起诉,要求法院依法分割一栋三层半的房子。
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,合议庭对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有不同意见。
第一种意见认为,本案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。
第二种意见认为,本案不适用于两年的诉讼时效。
唐山离婚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,原因如下:
一是梳理诉讼时效相关问题。诉讼时效是一个时期。当事人只有在此期间向法院提起诉讼,其合法权益才能受到法院的司法保护。超过此期限向法院提起诉讼的,法院不予保护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:“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一般认为,民事权利规定的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。请求权分为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。债权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,但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存在较大争议。本案中,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中的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。
二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的诉讼时效。物权请求权属于世权,即以一般非特定人为义务人,要求其不属于一定行为的权利。因此,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是绝对权利,只要他们没有失去共同基础或分割,他们就一直享有共同财产权。也就是说,离婚后,有其他情形可以处理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,只要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权没有实际变化,即第三人善意取得,不改变财产权的状态,就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。在这种情况下,夫妻共同财产:一栋三层半的建筑,由于离婚时没有办理相关的产权手续,法院不会分割,并通知其另行起诉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第十八条规定:“离婚后,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割。离婚十年后,施要求法院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三层半建筑,两人未书面协商,未出售、赠与或毁灭,建筑保持物权共有状态,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。
综上所述,唐山离婚律师认为,本案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。